各单位:
自2007年2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明确规定了《个人外汇管理细则》,细则规定中国公民每年可购外汇5万美元,既能满足个人用汇需求,又能藏汇于民。
为了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我处经协调计财处同意自
2010年1月1日起,教师用科研经费在境内支付:国际刊物版面费、向境外购买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可以自行到中国银行办理换汇手续,然后凭当日银行汇率单和发票直接到计财处核准报销。因公出国(境)访问交流的教师,回国后的境外差旅费报销仍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国家规定标准核实后到计财处报销。
特此通知
计财处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010年1月11日 |